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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权利受到侵害 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时间:2025-11-19 11:41:16

两次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需根据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的时间,结合具体侵权情形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这一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知道”:指的是权利人实际了解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并且知道了侵权方的身份。
  • “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使权利人事实上可能并未直接得知权利受损的情况,但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社会常识以及一般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权利人理应能够察觉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二、两次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当权利人两次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讼时效的起算需分别针对每次侵权行为进行判断。具体来说:

  1. 每次侵权行为独立计算:如果两次侵权行为是独立的,那么每次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分别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次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权利人在2023年1月1日和2023年6月1日分别遭受了两次不同的侵权行为,且每次都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那么两次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分别从这两个时间点起算。
  2. 连续性侵权行为的特殊处理:如果两次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或关联性,如持续性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侵权、持续盗版行为等),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从最后一次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这种情况下的“两次权利受到侵害”实际上可能被视为一个连续性的侵权行为过程,因此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时效起算

除了上述一般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需要注意:

  1.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若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虽然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债务履行,但在某些涉及多次侵权行为的案件中,如果侵权行为与债务履行有相似之处(如多次侵害同一权利),也可能参考此规定进行判断。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此类人群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
  3.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年龄幼小无法及时行使权利而导致时效过期。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还可能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情形,这些情形会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 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会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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