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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自用是否认定为销售

时间:2025-11-24 13:41:37

不合格产品自用是否认定为销售,需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和相关税法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视角进行详细分析

一、增值税视角

1. 视同销售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本)》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指营业税应税项目,如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但全面营改增后,此类情况基本不存在,因为不动产的建造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过,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了增值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该货物本身不属于免税或简易计税范围,则可能视同销售。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例如,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或用于个人消费,均视同销售。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企业以自产货物作为投资,参与其他单位的经营或获取收益,视同销售。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企业将自产货物作为股息或红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无偿赠送自产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均视同销售。
  • 对于不合格产品:若不合格产品属于上述视同销售情形之一,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等,则同样视同销售。
    2. 不视同销售的情况
  • 若自产货物继续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后续会进一步加工、转化形成新的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则不视同销售。例如,家具厂将自产的木板用于生产家具,木板作为生产家具的原材料,不视同销售。
  • 对于不合格产品:若不合格产品仅作为企业内部连续生产应税货物的环节,且未改变其作为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的性质,则不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视角

1. 视同销售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于不合格产品:若不合格产品被用于上述视同销售情形之一,如捐赠、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则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
    2. 不视同销售的情况
  • 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资产转移至境外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 企业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且该过程符合生产经营常规,未改变资产所有权属,也不视同销售。
  • 对于不合格产品:若不合格产品仅在企业内部流转,未改变其所有权属,且未用于上述视同销售情形,则在企业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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