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众人物许可,用其照片做表情包,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构成侵权与不构成侵权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具体行为:若未经公众人物同意,将其照片做成表情包,并进行丑化、污损处理,或用于营利目的(如制作商品售卖),则构成侵权。此类行为违背了肖像权人的自主决定权,可能损害其名誉、形象。
- 法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二、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 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或维护公共利益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获得同意:若制作表情包已获得公众人物明确同意,则通常不构成侵权。同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但为确保权益,最好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