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标示致敏物质的食品将面临处罚,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将受到法律制裁。未标示致敏物质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之一。
- 处罚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若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特殊情况说明:
- 若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未标示致敏物质通常不属于此类“瑕疵”情形,因其可能对特定消费者群体(如过敏体质者)造成严重健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