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明星照片做宣传是否侵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取决于是否获得肖像权人同意及使用目的。
- 构成侵权的情况:
- 未经许可的商业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将明星照片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商业用途,且未获得明星本人或其经纪公司等相关权利人的同意,也未支付相应费用,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
- 恶意损害明星形象:使用明星照片的方式若对明星的名誉、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如恶意篡改、PS到不当场景中,使其看起来有不良行为或形象受损,不仅侵犯了肖像权,还可能同时侵犯名誉权。
- 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 新闻报道等合理使用:在新闻报道、时事评论等公共利益相关的场景中,为了说明事件、展示人物形象等目的而使用明星照片,通常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 个人非商业用途:个人出于欣赏、收藏等非商业目的,在私人空间(如自己家中、个人社交账号仅用于和朋友分享等)使用明星照片,且不进行商业获利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