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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是谁

时间:2025-12-06 05:43:16

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特定情形下还包括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具体分析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具体情形:在食品安全领域,若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在督促无果后,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其他可能的原告主体
  • 一般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但在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中,这类主体通常不直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而是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如举报、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 特殊情形:若存在特定领域内,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作为原告提起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但此类情形较为特殊,需具体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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