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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房工作人员发出过期药品药房负责人受什么处罚

时间:2025-12-06 19:59:59

医院药房工作人员发出过期药品,药房负责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处罚,具体如下
一、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过期药品被明确界定为劣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包括配制)、销售或使用。因此,医院药房发出过期药品,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

  1. 没收与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过期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若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若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
  2. 加重处罚与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时,药房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严厉措施。同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禁止其十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刑事责任
    若药房发出过期药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如明知药品过期仍大量发出并造成严重后果,药房相关负责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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