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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为多少年

时间:2025-12-08 18:49:10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
一、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
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的某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由此可见,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权利,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与例外

  1.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然而,这些绝对权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仍受诉讼时效约束。
  3.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人格权受侵害的具体救济方式
    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救济方式旨在保护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意味着,无论侵害行为发生多久,受害人都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权和合法权益,确保其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应有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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