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伤情鉴定和双方口供,不能直接立案,还需满足其他条件才能定罪处罚。
- 立案与定罪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意味着,在打架互殴的案件中,仅凭双方的口供和伤情鉴定,无法直接立案或定罪。
- 证据的种类与要求:定罪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伤情鉴定只是其中一种证据,它证明了伤害结果的客观存在,但并不能单独作为定罪的依据。同时,口供也需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且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 定罪的条件与标准:要实现对被告人的定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打架互殴的案件中,即使有了伤情鉴定和双方口供,也需要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言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满足定罪的条件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