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民事侵权案件的管辖与归责原则,主要涉及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及免责事由等方面。
一、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需承担民事责任。此原则旨在强化污染者的环保责任,保护受害者权益。
- 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尽管无过错责任原则占据主导,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也可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若能证明无过错,如已采取合理防范措施且损害由不可抗力等造成,则可不担责。
二、举证责任
- 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者只需证明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或破坏了生态、自己遭受了损害及两者间的关联性。而污染者则需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因果关系推定:鉴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直接证明因果关系往往困难。司法实践中,会根据科学原理、经验法则和证据材料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若污染者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推定,则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三、免责事由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存在一些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以及第三人过错等。但污染者需对这些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仍将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