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者有心脏病拘留所不收,可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了解拒收原因与法律依据
-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版)》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拘留所不予收拘。心脏病若属于严重疾病范畴,拘留所将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二、行政拘留阶段的处理
- 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若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若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可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使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 变更处罚措施: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教育、警示性措施,如批评教育、书面检讨等,替代行政拘留。
三、刑事拘留阶段的处理
- 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其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可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