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消费者所购买的食品必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是启动赔偿机制的基础条件。食品安全标准通常涉及食品的成分、添加剂使用、微生物指标、污染物限量等多个方面。
- 若食品虽存在标签、说明书上的瑕疵,但这些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则不适用该条款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二、消费者受到损害
- 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实际损害,包括身体上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
- 损害的发生与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该食品直接导致的。
三、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明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需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然进行销售。若经营者不知情且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可能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仍需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
四、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
- 消费者需向生产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这是启动赔偿程序的前提。
- 赔偿要求可以包括赔偿损失以及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