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夫妻打架,朋友怂恿,拉架人自己摔倒的情况下,责任划分需根据具体情形分析,主要涉及打架双方及怂恿者的责任,拉架人一般无需担责,但若存在过错则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一、打架双方的责任
- 直接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打架双方作为直接参与者,若其打斗行为导致拉架人摔倒受伤,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伤害拉架人的故意,均可能因过错侵害拉架人民事权益而承担赔偿责任。
- 连带责任机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无法明确是夫妻中哪一方导致拉架人摔倒受伤,双方可能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怂恿者的责任
- 教唆侵权责任:若朋友存在教唆夫妻一方或双方打架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怂恿者可能需对拉架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拉架人的责任
- 无过错原则:拉架行为本身属于合法干预,旨在制止暴力冲突、保护双方安全,符合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若拉架人在拉架过程中未采用不恰当、过度的暴力手段,也未存在教唆或帮助行为,则无需对摔倒受伤的后果承担责任。
- 过错责任原则:若拉架人在拉架过程中存在过错,如采用过度暴力手段导致自己摔倒受伤,或存在教唆、帮助一方打架的行为,则可能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