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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15 07:17:36
在担保书中明确区分第一担保人和第二担保人的情况下,其在担保顺序和责任承担方面通常有以下区别:
担保顺序
一般情况按约定顺序承担担保责任
- 如果担保书中明确约定第一担保人先承担担保责任,在第一担保人无法完全承担担保责任时,才由第二担保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那么就按照该约定的顺序来执行。
- 例如,甲为借款人,乙是第一担保人,丙是第二担保人,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当甲无法偿还借款时,首先由乙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若乙只能承担60万元的担保责任,那么剩余的40万元则由丙来承担。
法定情况下的担保顺序
- 如果担保书未明确约定担保顺序,且两个担保人都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先后顺序。
- 比如,上述案例中乙和丙的担保书没有约定顺序,且都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100万元的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丙承担全部100万元的担保责任,还可以要求乙和丙按一定比例分担。
责任承担范围
可能存在责任范围差异
- 担保书可能约定第一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的担保责任,第二担保人仅对第一担保人无法承担的部分进行担保。例如,第一担保人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第二担保人仅对第一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剩余的债务本金部分提供担保。
也可能责任范围相同
- 若担保书没有对责任范围作出不同约定,那么第一担保人和第二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可能是相同的,都需要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追偿权
第一担保人的追偿权
- 第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存在多个担保人且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担保责任,还有权在其他担保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第二担保人的追偿权
- 第二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同样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若第一担保人有应承担但未承担的份额,第二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也可以向第一担保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