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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5 18:32:08
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对于分配顺序有如下相关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无法人资格)
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分配顺序如下:
1. 法定优先受偿权优先
- 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就该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的债权设定了抵押,在执行程序中,乙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 多个普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例如,被执行人丙的财产在清偿担保物权等优先债权后剩余100万元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丁、戊、己的普通债权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那么丁可分配到100×(20÷(20 + 30+50)) = 20万元,戊可分配到100×(30÷(20 + 30+50)) = 30万元,己可分配到100×(50÷(20 + 30+50)) = 50万元。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1. 正常执行程序中的分配顺序
- 同样是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
- 在清偿优先债权后,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先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优先于后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受偿。例如,A法院先查封了企业法人庚的一批设备,B法院后查封了同一批设备,在执行分配时,A法院执行案件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2. 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分配顺序
- 如果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 然后依次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