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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6 09:32:26
在我国,离婚后探视权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解读 :
- 明确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联系而设立的,有助于保障子女能够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满足其情感需求,同时也保障了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保持正常的亲子互动。
- 强调直接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确保探望权能够顺利实现。
- 对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 规定了中止和恢复探望的情形,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当不利情形消除后,应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 :即使离婚判决中没有对探望权作出处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了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探望权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解读 :明确了中止探望的程序,需在征询双方意见后,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恢复探望也需要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使中止和恢复探望的程序更加规范。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解读 :扩大了可以提出中止探望请求的主体范围,除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法定监护人也有权提出,进一步加强了对子女权益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解读 :当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时,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明确禁止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避免对子女造成伤害,在保障探望权实现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子女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