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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7 10:41:41
工伤假期,准确来说在法律上对应的概念是停工留薪期,它包含的具体时间段界定如下:
一般情况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其起始时间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经医疗机构出具休假证明建议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之时开始计算。
终止时间通常是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医疗终结之日。比如,职工小李在工作中手部受伤,当天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开具了休假证明,从这一天起停工留薪期开始计算。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小李的手部伤口愈合,各项功能恢复良好,经医生评估伤情相对稳定,此时停工留薪期结束。
特殊情况
延长停工留薪期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例如,职工小张因工伤导致脊柱严重损伤,在最初认定的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伤情仍未稳定,需要继续治疗和康复。此时,小张所在单位或他本人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小张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再延长12个月。
再次发生工伤
-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按照新认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执行。也就是说,再次发生工伤后,重新按照上述一般情况的规则来确定新的停工留薪期起始和终止时间,与之前的工伤情况相互独立计算。
- 比如,职工小王之前曾因工伤享受过停工留薪期,后来在工作中又再次受伤,那么对于这次新的工伤,要重新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和建议,从新工伤发生且开始接受治疗时起算新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需结合工伤职工的实际伤情,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休假建议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