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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7 19:21:41
抚养费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的相关规定,主要源自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不过,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上述意见同时废止。现行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所以,从法律依据沿革来看,自1993年相关规定出台就有按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确定抚养费的规则,并且在现行法律中得以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