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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01 16:57:30
儿子一级精神残疾,儿媳二级残疾是可以结婚的,但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待:
符合结婚条件可结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法律并没有禁止残疾人结婚,只要儿子在精神正常、能够正确表达结婚意愿的时候,和儿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就可以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
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
如果儿子在病情发作期间,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表达结婚意愿,那么可能不符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结婚的实质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会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不过从法律层面来看,一方存在精神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仅规定了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儿子的精神残疾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儿媳,儿媳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