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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1-01 19:57:46
儿子一级精神残疾,儿媳二级残疾是可以结婚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并且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关于疾病对结婚的影响
原《婚姻法》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精神残疾这类情况,如果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对方仍然愿意结婚,且双方满足其他结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由于儿子是一级精神残疾,可能存在无法正确表达结婚意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认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无法做出有效的结婚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会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对具体情况存在疑问,建议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