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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一级精神残疾,儿媳是二级残疫能结婚吗

时间:2025-11-02 09:41:26

儿子一级精神残疾,儿媳二级残疾,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结婚的。

   

    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关于疾病对结婚的影响

   原《婚姻法》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精神残疾和其他残疾情况,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且双方是完全自愿结婚,同时一方如果知晓另一方的残疾状况(若属于重大疾病范畴)或者双方都如实告知了对方自身的健康状况,那么他们可以进行结婚登记。

   

   对于精神残疾,在结婚时要考量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表达结婚的真实意愿。如果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无法准确表达结婚意愿,这种情况下结婚登记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条件。建议在结婚前,可以进一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专业医生,以确保结婚登记的合法性和适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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